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五条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 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