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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