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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