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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