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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