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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