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