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四十二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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