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