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九条 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商务部通知,其所出口的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存在核扩散风险或者可能被用于核恐怖主义目的的,即使该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未列入《管制清单》,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