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八条 出口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内部控制机制,并妥善保存有关合同、发票、单据、业务函电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商务部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