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第十四条 商务部颁发核出口许可证后,应当书面通知国家原子能机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