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