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