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