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法律 发布:2019-12-28 共 8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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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五条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九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二十一条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林业发...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制度,对全国森林资源现状及变化情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公布。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款专...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三十条 国家支持重点林区的转型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修复,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林区按照规定享...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三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四十条 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四十二条 国家统筹城乡造林绿化,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绿化美化城乡,推动森林城市建设,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美丽家园。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造林绿化。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造林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新造幼林地和...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 ...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九条 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商品林: (一)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二)以生产果品、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五十一条 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五十三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五十五条 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六十一条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国家通过贴息、林权收储担保补助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涉林抵押贷款、林农信用贷款等符合林业特点的信贷...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六十三条 国家支持发展森林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森林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六十四条 林业经营者可以自愿申请森林认证,促进森林经营水平提高和可持续经营。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六十五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义务、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