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