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