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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