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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