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