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