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六十五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