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