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