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