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