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