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