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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