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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