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九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
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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