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