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