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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