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