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