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