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造林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
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林木良种。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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