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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