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商品林:
(一)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二)以生产果品、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林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三)以生产燃料和其他生物质能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四)其他以发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国家鼓励建设速生丰产、珍贵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增加林木储备,保障木材供给安全。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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