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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