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
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森林管护。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大投入,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防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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