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一条 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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