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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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推广应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草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促进育种创新,推动种业高质量...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开展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在植物新品种培育和推广应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生产、经营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符合有关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六条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七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七条 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除法律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任...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八条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八条 国家分步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以目录形式确定具体实施范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九条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九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品种权的申请权属于该单...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十条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十一条 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十一条 品种权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境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十二条 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十三条 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品种权强制许可...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四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五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五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六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六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已知...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七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七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的特性,除可预期的自然变异外...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八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八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九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九条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中国的单位和...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条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
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二条 审批机关收到品种权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申请文件。
...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该植物新品种提出品种权申...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收到品种权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该植物新品种提出品种权申...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在品种权授予前修改或者撤回品种权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向省级人民...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在品种权授予前修改或者撤回品种权申请。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境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境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农村、...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是否属于植物品...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情况复...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条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一条 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国务院...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二条 审批机关设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
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二条 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品...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三条 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设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称复审委员会)。
对驳回...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四条 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章 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六章 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四条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六章 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五条 品种权人应当自被授予品种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并且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用于检测的该授权...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六章 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六章 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七条 自审批机关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六章 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八条 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
第六章 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六章 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五条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木本、藤本植物为25年,其他植物为20年。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六章 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六条 品种权人应当自被授予品种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并且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六章 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六章 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八条 自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求...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六章 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九条 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六章 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延误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定的期...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权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有侵犯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品种权人或者...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查处侵犯品种权案件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有权依法采取...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就品种权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权属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不知道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收获材料实施下列行为,能够证明有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索取...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品种权申请过程中存在欺骗、隐瞒、伪造等不诚信行为的,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