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六章 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六章 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四条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