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六章 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六章 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五条 品种权人应当自被授予品种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并且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用于检测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