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六章 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六章 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
(二)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三)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四)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
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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