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三条 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