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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