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在品种权授予前修改或者撤回品种权申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全部法条